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1號)、《科技部🙎🏽♀️、財政部關於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監督工作暫行規定》(國科發政[2015]471號)、《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高校科研行為的意見》(教監[2012]6號)和《上海市教衛工作黨委👩🦱、上海市教委進一步加強規範科研經費管理和監督工作的若幹意見》(滬教委黨[2014]214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沐鸣平台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科研信用是指從事科研活動人員的職業信用🚧,是對個人在從事科研活動時遵守正式承諾👦🏻、履行約定義務🤦🏼♂️、合理合規使用科研經費🏌🏿♀️、遵守科技界公認行為準則的能力和表現的一種評價。
第二條 學校科研信用管理的對象為在編在崗的教職員工。
第三條 科研信用認定的依據是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的合同、計劃任務書、經費預算計劃等正式承諾、各級科研管理部門相關管理製度與政策法規以及科技界公認行為準則等。
第四條 科研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管理對象的項目執行信息、經費使用信息和學術不端行為信息。項目執行信息包括:申報項目時的信息填報的真實性🪙🗯、項目申報的重復性、項目完成情況等🫑;經費使用信息包括:經費使用率、經費違規使用等;學術不端行為信息包括:個人學術情況真實性、研究成果真實性、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重復投稿等。
第五條 科研信用認定采用定量評價方法,根據性質嚴重程度從高分到低分設定(見附表),如同一人具有多項違規行為,不同指標的分數可以累加🛴🧗🏼,產生科研違規記分者🧗🏼,列入特別關註名單🙎♂️,達到12分者列入學校科研誠信黑名單。
第六條科研違規記分認定程序:違規行為一經查實👩🎤,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召開全體會議或者授權專門工作小組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違規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作出認定👲🏽,並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科研處科研檔案保管員負責保管教師科研信用檔案。
第七條記分周期與人事聘任期同步,沒有達到12分的,在下一個記分周期開始,自動清零👈🏽。
第八條科研違規分數達到12分者🤦🏻♀️,不得擔任任何科研項目的負責人,不得擔任學科帶頭人和方向帶頭人。
第九條 建立科研信用通報製度,由科研處及時將科研信用記錄通報給相關部門和違規教師本人所在部門。
第十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科研信用認定分數表
序號 | 指 標 | 分數 |
1 | 抄襲🧝🏼♂️、剽竊⛔️、侵吞他人科研成果 | 2-12/次 |
2 | 偽造科研成果證明、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科研能力證明材料 | 2-12/件 |
3 | 課題研究中虛構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 | 2-6/件 |
4 | 為商業廣告做不符實際的宣傳👥,造成嚴重影響的 | 2-6/次 |
5 | 縱向科研項目(包括學校設立的各類縱向科研項目)驗收不合格 | 2-4/項 |
6 | 虛構外協科研合同 | 2-4/項 |
7 | 填寫各種報表時虛報個人學術信息 | 2-4/次 |
8 | 一稿多投 | 1-2/篇 |
9 | 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保護隱私等規定 | 1-2/次 |
10 | 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範 | 1-2/次 |
11 | 在沒有辦理延期手續的情況下📛👎🏽,承擔的各類縱向科研項目不按規定時間要求驗收 | 1-2/項 |
12 | 科研成果署名引起糾紛🫱,被裁定有過錯 | 1-2/件 |
13 | 違規使用經費 | 0.1/千元 |
14 | 因個人主觀原因,橫向科研項目失敗導致學校經濟損失 | 0.1/千元 |
15 | 其它情況 | 按情節輕重酌情記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