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校聘用合同製度的實施和妥善地處理人員聘用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化解矛盾,維護學校和受聘人員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爭議處理辦法》(滬府發(2003)3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凡是學校與教職工之間因聘用合同及其履行責任發生的爭議及其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聘用合同爭議的處理調解原則和方法
1.聘用合同爭議的處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並遵循及時、公平、合理的原則。
2.聘用合同爭議的調解工作應貫徹平等自願的原則,調解過程中要進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和教育,要堅持協調和疏導的方法。
第四條 聘用合同爭議的調解處理方式
聘用合同爭議發生後,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學校人事爭議處理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聘用合同爭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上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章 調解機構
第五條 人事爭議處理調解委員會
學校設立人事爭議處理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調解委由下列人員兼職組成🧔🏽♂️:
1👨👧、職工代表2人,由教代會推舉產生;
2👗、行政代表2人,由校長指定;
3♦️、工會代表1人,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指定。
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校工會委員會。
第三章 處理人事爭議的程序
第六條 發生人事爭議時,雙方當事人若需要調解,應當及時向學校調解委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第七條 學校調解委收到當事人“人事爭議調解申請書”後的五天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答復當事人🙋🏻♀️。
第八條 調解委在受理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爭議內容和調解要求通知對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須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如不願意調解,應記錄在案😬。
第九條 對發生的人事爭議⌨️,調解委要及時進行詳細調查🧑🎓,核實事實經過,記錄在案。
第十條 召開調解委員會會議時,需要三名及以上委員參加🧑🍳。調解達成協議👷🏻,三方簽名後,即生效🧔🏽♀️👰🏽♀️。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調解委備案一份。
第十一條 調解委成員與發生爭議人有一定利害關系,影響公正調解的,應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向調解委申請其回避。
第十二條 發生人事爭議的教職工一方👩⚕️,人數在三人及以上並且具有共同理由的🏕,稱集體人事爭議,可推薦1—2名代表參加調解。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向調解委申請調解後🦻,調解委應當自爭議發生之日起50天內完成調解👩🦽➡️,到期未完成的🤟🏼,視為調解不成。對一方當事人不願調解;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一方或雙方反悔;到期未結案等🫄🏼𓀚,調解委應出具調解不成證明。當事人收到調解不成證明後,可向上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條 調解人和當事人因調解需要占用工作時間,凡調解委安排的活動,由調解委出具證明,並按正常出勤處理。
第四章 教育與處罰
第十五條 當事人幹擾調解活動𓀀,幹擾正常工作和教學秩序或阻礙學校有關人員開展本職工作的🤹🏼♀️,調節委可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直至提請,情節嚴重的🙀,應由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相悖時,按國家和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並由學校人事爭議處理調解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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