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關於印發<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滬教委規〔2022〕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獎學金用於獎勵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本市普通高校全日製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章 獎勵標準🏋🏽、基本條件與名額分配
第三條 上海市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條 申請上海市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別突出;
(六)評獎學年學校優秀學生特等獎學金或一等獎學金獲得者🤵🏿。
第五條 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前,市教委會同市財政局向學校下達上海市獎學金總名額。學生處根據本專科生人數比例向各學院下達名額🖇。
第三章 評審過程
第六條 上海市獎學金每年秋季學期評審🤸🏻♂️,根據當年市教委製定的有關上海市獎學金的評審細則要求😆,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上海市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具體由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評審💆🏿♀️,經學生本人申請、輔導員推薦、學院初審並公示不少於3個工作日🧚🏽♀️、學生處審核並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校長辦公會通報👩🏼🚒,並上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第八條 獲得上海市獎學金的學生為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上海市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四章 獎學金發放
第九條 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上海市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學校將獲獎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上海市獎學金的獎勵標準如有調整按照上海市相關最新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