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沐鸣平台科研項目的風險管理,增強全校科研人員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意識,明確學校和項目組的科研風險責任和違約責任,製訂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科研風險是指在現有科技水平和科研條件下,存在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部分或全部失敗並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違約責任是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科研風險基金是指學校因科研風險責任支付賠償金的基金,其來源為縱向和橫向科研項目結題後學校留存的部分🚣🏽♀️🖍,專款專用🫵🏽。
第四條 科研風險責任的承擔應當體現公平👳🏿♂️、利益分享及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對於科研風險責任🦈,學校和項目組按以下比例承擔:
學校承擔40%🏊,項目組承擔60%。
第六條 對於違約責任,學校和項目組按以下比例承擔🤟🏼:
學校承擔10%,項目組承擔90%。
第七條 學校承擔的賠償金從科研風險基金中支付;項目組承擔的部分,首先從該項目的剩余經費中支付🏄🏻,不足部分從項目負責人績效工資中扣除。
第八條 本規定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