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教職工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揮教職工在學校事業發展中的作用💴,推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上海市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範》《上海市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意見(試行)》等規定,結合本校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管理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務公開的主要載體。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規章製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個人的利益關系🧑🔧。
第四條 學校黨委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黨委統籌協調,為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的運作提供組織保障。
第五條 學校將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納入本單位的管理製度體系🫳,為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的實施提供人力、物力等保證,並在管理費用中列支職工代表大會的經費☛。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
第七條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實施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對二級單位具有指導、規範作用👨🏽💼。二級單位根據實際製定實施方案🧲,並履行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程序👮🏼♀️🕵🏻。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不能與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相沖突。
第二章 職權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製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績效分配實施方案以及學校製定、修訂的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製度以及其他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製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審議建議、審議通過、審查監督、民主選舉👰♀️、民主評議等形式行使職權🎲,其內容🧑🏻🎨、程序🌈、權限按照《上海市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執行。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製🤹🏽♀️,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以及實行派遣製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具備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能聯系群眾,辦事公道。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一般以二級黨組織建製為選舉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或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實行任期製😂,可以連選連任,任期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一般從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出🧏🏽。
第十二條 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時🏋🏽,選舉單位應當製定選舉方案✂️,醞釀候選人🐬。選舉應當有本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或二級教代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參加🐴,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候選人獲得本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或二級教代會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選舉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代表不低於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校級領導🧑🏼🌾、職能部門正副職等中層以上幹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女教職工代表比例一般與選舉單位女教職工人數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接受本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本單位的代表🧝♀️。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況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當然撤免)🥚;
(二)嚴重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或處理的(當然撤免);
(三)本人提出辭去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並經原選舉單位半數以上教職工同意的;
(四)因長期出國🧑🏼💻、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或因嚴重失職失去原選舉單位教職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職責🎮,並經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的。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離職👮🏻♂️、退休🎻,或由於工作需要調離學校的⚡️,即自行終止代表資格👮♂️,並由原選舉單位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補選。
第十六條 撤免教職工代表資格🙋🏻,原選舉部門應當事先報校工會審核和備案,同意後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及時補選。補選結果應當公布,並在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予以確認⇢。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製🟩、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製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製度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因故需要延期換屆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教職工總數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需要設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無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般以二級黨組織建製的單位(部門)組建代表團🤵🏽♂️,規模較小的單位(部門)也可按照職能相近或開展工作便利等情況組建聯合代表團,由教職工代表選舉正、副團長👂🏿。代表團團長的職責是:
(一)會議期間組織所在代表團的討論,收集代表提案⛹🏼♀️,審核代表名單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二)閉會期間🧑🍳,主動聯系教職工代表和廣大教職工✊,及時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學校和學院、直屬單位和部門的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設立主席團,處理大會期間有關重大問題👩🏼🍼。主席團成員建議人選由學校工會提名,報請學校黨委同意後由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領導👫、校工會負責人、代表團團長等🚼,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對新建和換屆時選舉產生的,以及屆中經補選產生的代表資格等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代表是否具備當選的資格和條件;
(二)代表的產生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程序👨🏽💼;
(三)代表結構比例是否符合相應規定🈯️。
代表資格審查結束後,應當形成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設立民主管理委員會(下設若幹專門小組)🛒👩🚒,組織教職工代表開展民主管理專項活動,辦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委員會(小組)負責人由教職工代表擔任。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外👩🏼💻,對需要及時處理的重要事項✦,學校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進行協商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聯席會議由工會負責召集,由主席團成員、各代表團團長、校工會委員會委員參加🚶🏻🤦🏼♀️。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全體教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般由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分組討論三部分組成。預備會議主要任務是報告大會籌備工作,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大會的議題👆🏼、議程,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正式會議主要任務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表決選舉、形成決議等。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安排適當的時間組織代表討論。
第二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議程,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書面材料🫲🏼,應當在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七日前送交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團應當組織代表進行討論🤷♀️,並由工會及時匯總整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團的意見和建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對提交審議和審議表決的事項意見分歧較大的,可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和校工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意見進行協商修改後,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再次審議。
第三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事項,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並須獲得應到會代表的過半數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二條 學校工會可根據相關法規和本實施細則對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進行指導👐。
第三十三條 學校工會應當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會議有關情況報告上一級工會。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為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學校頒布實施🤾🏼♂️。原2011年12月16日校第七屆教代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沐鸣娱乐教代會實施細則》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校工會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