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研究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017]第41號令)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碩士研究生的學籍管理👨💻🎅🏻。
第二章 研究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全日製在校生可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時,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製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入學與註冊
第五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向校研究生部提出書面請假申請,經研究生部批準後可暫緩報到👩🏽✈️,請假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校在研究生新生報到時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請,經研究生部批準🖲,可推遲入學,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一)入學體檢中,發現患有疾病(招生體檢規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參加學習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過1年治療能夠達到健康標準的♢,可推遲入學1年;
(二)已懷孕者(憑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可推遲入學1年;
(三)參加“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等國家項目的🫣,可推遲入學1年;
(四)有出國留學或創業等其他正當理由的⏲,需提供國外學校錄取通知書和企業營業執照等證明,經批準可推遲入學1年。
(五)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後2年。
第八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必須在保留期滿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研究生部提出重新入學申請,由研究生部審查🧑🏿🌾、批準後👆,作為應屆新生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申請入學時還需遞交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體檢合格報告🦄。入學申請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研究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𓀓🌾,可以按照第七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由本人持學費交費證明及研究生證在規定註冊期限內到指定地點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並獲批準👧🏽,逾期兩周未註冊且未履行請假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製研究生可以按學校規定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全日製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十一條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註冊的研究生,不能選課、不得參加學校的教學和科研活動,不能使用學校教學資源🧚🏻,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第四章 學習年限
第十二條 學術碩士研究生基本學習年限一般為3年⏬,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基本學習年限一般為2-3年,最長學習年限為基本學習年限相應增加2年(應征入伍除外)。
第十三條 研究生在最長學習年限內不能畢業的,應以結業或肄業等形式終止學籍,特殊情況按國家、上海市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研究生應當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參加課程和培養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通過後方可獲得相應的學分。考核成績和學分記入成績冊➞,並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研究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學校認可的跨校課程和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研究生修讀的上述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活動。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申請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七條 學校不斷完善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製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研究生的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將予以標註🦸🏻♂️。
第十八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九條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終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本校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且在規定期限內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予以承認。
第二十條 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事先請假並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相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校開展誠信教育,並將研究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歸入學籍檔案。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學校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學校對其獲得的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製。
第六章 轉專業👩🏽🎓、轉學與轉導師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
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或原學專業停辦🏌🏿、本人身體條件變化不符合所學專業要求等👩🏼🔬🔪,可以申請轉專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二)屬於跨學科門類或跨一級學科申請轉專業的🎄;
(三)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已進入論文階段的🦜⚓️;
(四)已轉過專業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無正當轉專業理由的。
研究生轉專業👉🏻🌞,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原導師和所屬學部(院)同意,征得擬轉入專業所屬學部(院)同意,並落實導師和培養條件後,經研究生部審核🙇🏻,並經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後無異議的,方可執行。
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按照上述程序辦理,同等條件下學校優先考慮🤦🏻。
第二十三條 準予轉專業的研究生🧑🏼🍳,應當按轉入專業當年的培養方案進行培養🧖🏻💐。經轉入專業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認可,轉專業前已修讀的部分課程及已獲的學分可計入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及學分,但學位論文開題、中期考核等須按轉入專業的要求重新進行。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1學期或者畢業前1年的🤹🏻♀️;
(二)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三)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製標準高於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四)正在休學或應予退學的研究生;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二十五條 本校研究生申請轉學,應由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並提交擬轉入學校同意接收的書面證明,經所在學部(院)同意後報研究生部審核👩🏻🔬、校長辦公會批準,由學校報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轉學申請一旦批準,不得撤銷。準予轉學的研究生須在學校批準之日起2周內辦結離校手續。
外校研究生申請轉學到本校的,由本人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請,並提交擬轉出學校書面同意的證明和原學校學習期間所有學習成績證明,並需通過沐鸣平台組織的專業考核或學業水平評估,經審核確認符合轉入條件且符合沐鸣平台培養要求的,在征得擬轉入學部(院)同意、落實導師後,由研究生部報校長辦公會審批通過🙅🏿,並經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後無異議的⏫,按照相關規定報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轉入。
若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與導師通過雙向選擇的方式予以確定🏪。研究生應當在導師的指導下完成學業。確因學校學科調整、研究生轉專業或導師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等原因導致研究生無法在原導師指導下完成學業的,可以申請轉導師🤽🏻♂️🤲🏽。
研究生轉導師🧑🏽🦰,由本人提出申請,原則上需征得原導師同意✸,且有導師同意接收,所屬學部(院)審核通過後報研究生部批準。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在培養方案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預計一學期內超過六周無法在校學習的💘,經學校批準👂🥻,應當休學😜:
(一)因患病不能堅持學習👨🏼🔧👨🏼🍼,經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校醫務室證明👩👩👧👦🤦,認為經過休養和治療可以到校學習的;
(二)因其他原因需中斷學業者。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一般以1學期為最小單位🟠,單次申請不超過1年🧖🏻♀️;不能按時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學習年限內休學時間累計不超過2年🤷🏻♀️。對休學創業的學生👮🏽,休學累計時間不超過2年。
第三十條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兩年。因服兵役保留學籍的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一條 申請休學的研究生由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導師、學部(院)同意(若因病休學,需經校醫務室確認),報研究生部審核批準後🍢,於2周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在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相關待遇。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應於休學期滿前2周🦛,持有關證明以書面形式向學部(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部(院)同意並經研究生部批準後可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者,復學前需提交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經校醫務部門復查合格,方可向學部(院)申請復學。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復學後,一般應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若發生意外事故或侵權事件,學校不承擔責任。有違法亂紀行為的🍸,按學校的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復學資格🙌🏽,給予退學或其他相應處理。研究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第八章 退學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科研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對退學的學生,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由學校出具退學通知並告知本人,同時報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退學後的處理:
(一)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自批準退學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2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已退學的研究生,不得申請復學;
(三)對退學學生🙆🏽♀️,發給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九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德、智🧓🏽、體、美合格👈,並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和學習環節,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提前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和學習環節,成績合格🙍🏻♀️,並且經導師同意,學位課程的平均績點不低於3.5且已發表SCI論文一篇🫗,達到學校畢業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需提前進行論文答辯的,應提前一學期提出申請🤷♂️,經導師和所在學部(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報研究生部審核批準後執行🔪。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未能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任務✖️,符合條件的可在學習年限內由本人申請延期畢業,經導師🙍🏻♀️、學部(院)同意,報研究生部審核批準後執行。
學校為延期畢業的研究生提供基本的學習條件,延期畢業的研究生應按學校規定交納有關費用😠。延長期間✩,學校不再發放獎助學金等。
第四十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和學習環節✍️,但學位論文評審或答辯未能通過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1年內,可再次申請論文評審和答辯,通過者由學校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在校學習時間超過1年,但在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研究生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者🏄🏽♂️,可申請肄業,發放肄業證書🤷🏿♀️;在校學習時間不到1年🔲🚟,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十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學位類型🧑🧑🧒、培養層次、培養方式,以及招生錄取時確認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號碼等個人信息🪬,錄入、上報研究生學籍學歷信息🍰。研究生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所需個人信息以電子註冊的學籍信息為依據🥕。學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學期間無法定效力的個人信息變更。
第四十二條 學校執行國家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管理製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研究生的學籍學歷電子註冊以及向上級學位主管部門完成學位授予信息報送(備案)。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註冊的,學校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四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申訴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對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按《沐鸣娱乐學生申訴管理辦法》規定,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師生員工申訴委員會下設的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秘書處設在校團委🅿️。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港澳臺研究生🙍🏿♂️、外國留學研究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研究生在學期間的課程、學分、成績評定及績點計算等,按照《沐鸣娱乐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款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沐鸣娱乐全日製專業學位研究生學籍管理條例(試行)》(滬二工大研[2013]224號)同時廢止。